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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法民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朱西青、张振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朱西青,张振秀,陈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法民金初字第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戴鑫,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朱西青。被告张振秀。被告陈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被告朱西青、张振秀、陈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品审 判 员  程东升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