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李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惠镇。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振军,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李振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韩承志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