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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关贵烈与何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贵烈,何桂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关贵烈,男,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被告何桂辉,男,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贵烈诉被告何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贵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贵烈负担。审 判 长 :李伟青人民陪审员 :詹清平人民陪审员 : 陈 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权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