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石德庆诉修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德庆,修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138号原告石德庆。被告修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德庆诉被告修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鑫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