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俊彪与曾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彪,曾金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00182号原告:刘俊彪。被告:曾金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彪与被告曾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彪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宗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