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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俊彪与曾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彪,曾金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00182号原告:刘俊彪。被告:曾金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彪与被告曾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彪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宗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