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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恩斯凯能源有限公司、吉林市苍龙工贸有限公司、殷麒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恩斯凯能源有限公司,吉林市苍龙工贸有限公司,殷麒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5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姜永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恩斯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殷麒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苍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殷麒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殷麒峻,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恩斯凯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市苍龙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恩斯凯能源有限公司、吉林市苍龙工贸有限公司、殷麒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苍龙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