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生财申请执行宁夏宝迪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财,宁夏宝迪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财,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宁夏宝迪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毅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58600元,案件受理费9386元,财产保全费3313元,执行费81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宝迪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宝迪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