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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旭盈与刘小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盈,刘小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2号原告陈旭盈,女,汉族。被告刘小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盈与被告刘小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盈以另寻其它途径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盈以另寻其它途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旭盈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堂审 判 员  杨金菊代理审判员  杨兴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香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