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树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树群。上诉人王树群因道路封闭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行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树群上诉称:一、原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状后超过七天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二、原审裁定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诉讼请求部分明确要求两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商务局、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上诉人的起诉也有事实根据:由于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封闭道路),使上诉人瞬间失去了客户,店铺关门倒闭,瞬间没有了任何经营收入,上诉人在道路封闭前后的经营账目可以证明实际损失的事实。同时在庭审中如果被告不认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双方也均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树群以行政机关封闭道路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潍坊市奎文区商务局、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本案因此为行政赔偿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或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