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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丽与被执行人聂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丽,聂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孙文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聂鑫,男,汉族,林口县卫生监督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聂鑫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冻结,分期分批偿还其所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辛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