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德武诉被告梅烈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武,梅烈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78号原告:蒋德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梅烈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武诉被告梅烈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毕奎的起诉。本案预收的受理费6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