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傅玉祥与傅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玉祥,傅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傅玉祥,男,生于1945年1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傅玉书,男,生于1957年11月1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傅玉祥申请执行傅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傅玉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傅玉书的银行存款1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厚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