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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潞与冯旭东、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潞,冯旭东,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李亚炜,张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246号申请人张潞。被执行人冯旭东。被执行人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旭东,职务: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北省涿州市白尺杆葱园村。被执行人李亚炜。被执行人张景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张潞借款500万元,同时给付申请人借款期间的利息9万元,违约金50万元,律师费3万元及逾期归还本金的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509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9130元,共计6345930元。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旭东、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李亚炜、张景阳的银行存款63459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