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1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汤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姜宗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