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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1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汤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姜宗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