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毛光辉与杜文龙、牟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光辉,杜文龙,牟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518号原告:毛光辉,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杜文龙,居民。被告:牟志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光辉与被告杜文龙、牟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毛光辉负担。审 判 员 王 勇审 判 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焦东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