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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陈重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陈重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王兰英。委托代理人黄四美、王春燕,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重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英诉被告陈重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兰英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兰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王兰英已预交),由王兰英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