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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飞、邓某某、姚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飞,邓某某,姚某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82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告姚某飞,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邓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姚某文,男,汉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飞、邓某某、姚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某飞、邓某某、姚某文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某飞、邓某某、姚某文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