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瞿佩鸿与季汉忠、XX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佩鸿,季汉忠,XX,吴小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瞿佩鸿。被告季汉忠。被告XX。被告吴小狗。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佩鸿诉被告季汉忠、XX、吴小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佩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佩鸿撤回起诉。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