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孟智明、李依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孟智明;李依响;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孟智明,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李依响,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许永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智明与被执行人李依响、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官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依响、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智明于2015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4027元及利息,执行费1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依响、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智明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6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