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保刚诉北京豪江永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刚,北京豪江永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744号原告刘保刚,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小美,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豪江永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荣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保刚与被告北京豪江永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被告以原告提供劳务期间其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35号院3号楼1层112室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在平谷区域内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合同履行地在平谷区,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以原告提供劳务期间其注册地在北京市昌平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豪江永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