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永波申请执行靳海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波,靳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波,男,32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靳海川,男,45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靳海川的工资每月1000元,直至96058元时止,此款由申请人王永波凭身份证、裁定书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