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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健与倪华中、涂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倪华中,涂晓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549-1号原告胡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洪,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华中。被告涂晓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健与被告倪华中、涂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华中、涂晓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华中、涂晓青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对被告倪华中、涂晓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715元,由原告胡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