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仕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仕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三星镇。法定代表人黄传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仕泽,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堂县三星镇。申请执行人成都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仕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331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仕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仕泽在银行的存款3495.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