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昌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东工业区高铁新区A-1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东工业区高铁新区a-1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92号原告李昌,男,回族。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水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俞上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国平,男,汉族。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东工业区高铁新区a-1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胡建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与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东工业区高铁新区a-1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昌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李昌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