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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连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冯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告冯某某不同意离婚,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连某某愿意给被告冯某某一次改过机会,使夫妻和好,暂时不主张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退付原告连某某150元审 判 长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人民陪审员  脱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琇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