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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居民。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