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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家喜与桂和平、唐杏红、黄哲强、李群、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熊志青、许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喜,桂和平,唐杏红,黄哲强,李群,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熊志青,许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02号原告:刘家喜,男,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和平,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唐杏红,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哲强,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李群,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康莱特家苑24号楼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8978501-1。法定代表人:黄哲强,经理。被告:熊志青,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铁石山巷**号。被告:许春忠,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营板村祖唇下片**号。原告刘家喜与被告桂和平、唐杏红、黄哲强、李群、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熊志青、许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同时向原告李家喜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仍未缴纳。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