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文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保25号原告罗某。被告文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其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文某银行存款6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