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兴群与任继春合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群,任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群,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任继春,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群与被执行人任继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王中华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