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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武佩西、周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佩西,周芹,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16号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佩西,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周芹,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丁云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佩西、周芹、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栗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