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武佩西、周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佩西,周芹,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16号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佩西,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周芹,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丁云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佩西、周芹、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栗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