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樊某某。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军锋,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基本化解,夫妻关系缓和,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收1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谯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