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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刑初5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看见向某某(已起诉)在用由射钉器和无缝钢管组装的射钉枪打猎,便让向某某给自己也组装一支。后来向某某便帮朱某某买了一把射钉器,朱某某自己买了一根无缝钢管交由向某某组装成射钉枪。该枪组装好后一直保存在朱某某家中。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射钉器改装的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看见向某某(已起诉)在用由射钉器和无缝钢管组装的射钉枪打猎,便让向某某给自己也组装一支。后来向某某便帮朱某某买了一把射钉器,朱某某自己买了一根无缝钢管交与向某某,由向某某组装成射钉枪。该枪组装好后一直保存在朱某某家中。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射钉器改装的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看见向某某在屋后打毛老鼠,就问向某某在哪里弄的这种枪,向某某说是自己买的射钉器组装的,便让向某某给他也组装一支,由向某某帮他买的射钉器,他买的钢管,组装好后放于家中,平时用于打毛老鼠。2、向某某的证言,证实帮被告人朱某某组装射钉枪的事实,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一致。3、扣押清单,证实在朱某某处扣押的物品,其中有射钉枪改装枪一支。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所持枪支进行了辨认。5、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检材为自制射钉器改装的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6、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7月7日主动到镇龙派出所投案。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改装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置。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审判员  左红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柠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