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庆辉与鲍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庆辉,鲍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31号申请复议人周庆辉,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鲍玉梅,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周庆辉与被申请人鲍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周庆辉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人民币80,000.00元。申请复议人周庆辉称,其与赵世平在2015年12月3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与赵世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世平向鲍玉梅所借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解除对其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人民币80,000.00元的查封。本院查明,赵世平与鲍玉梅的两笔借贷关系分别发生于2015年12月23日的60,000.00元和2016年1月4日20,000.00元,而赵世平与周庆辉于2015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申请复议人周庆辉对于2016年1月4日赵世平与鲍玉梅之间的借贷关系复议申请成立,而对于2015年12月23日赵世平与鲍玉梅之间的借贷关系复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庆辉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0,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