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赵培金、李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赵培金,李艳军,张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被执行人赵培金。被执行人李艳军。被执行人张立兰。申请执行人王海霞与被执行人赵培金、李艳军、张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该案(2013)诸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培金、李艳军、张立兰银行存款7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执行员 马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