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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粉粉与韩浪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民初2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07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9日生女儿取名韩某甲,2010年1月1日生儿子取名韩某乙。因系包办婚姻,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10月被告无事生非,嫌弃原告,原告准备打掉孩子,被告下话后双方和好。生下女孩后,被告不太满意,对原告也不好。2007年12月原告过生日,被告大打出手。儿子出生时因缺氧患病治疗负担大,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原告为了孩子治病未离婚。2013年8月15日原、被告关系恶化,原告外出打工。2015年12月21日原告回家取衣物,被告父亲不让进门。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韩某甲由原告抚养,儿子韩某乙由被告抚养;3、砖混房屋北侧一间如果归原告所有,则原告愿意承担儿子后续治疗费用的40%。被告韩某某辩称,双方是自愿结婚,被告也没有打原告。2012年腊月因原告把手机藏在被窝发短信,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自2013年农历8月15日原告外出打工再没回来。两个孩子都是被告父母带大的,2015年1月原告以给孩子买衣服为由把女儿领走再没带来。儿子患有癫痫病一直治疗。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房子是被告父亲盖的,房产证也是父亲的名字。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07年农历7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4月9日生女儿取名韩某甲,2010年1月2日生儿子取名韩某乙,儿子患有癫痫病未愈。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农历8月15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现女儿韩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儿子韩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相互确认,原告举证结婚证原件,被告认可,被告庭后提交的孩子户口本与原、被告庭审陈述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虽因琐事争吵并分居,但不致感情彻底破裂,儿子患病正值艰难期间,原、被告应以孩子治疗为主,相互信任,加强沟通,避免动辄打闹,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满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