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永光与岳俊宽、五寨县公路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光,岳俊宽,五寨县公路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495号原告:赵永光,男,1983年9月5日生,保德县人,农民,现住保德县。被告:岳俊宽,男,汉族,五寨县人,现住五寨县.被告:五寨县公路段段长:魏子兰,联系电话:138XX****XX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光与被告岳俊宽、五寨县公路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永光负担。审判长陈建新审判员马俊青审判员张崇瑜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袁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