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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360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王维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360号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武安路碧玉名居。法定代表人谢兆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长干,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维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兆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