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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焦君与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君,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焦君,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弘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