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袁耿建与何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耿建,何守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429号原告袁耿建,男,生于1965年10月,汉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守均,男,生于1957年12月,汉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西区。原告袁耿建诉被告何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耿建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耿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耿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耿建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林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