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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娟蓉与陈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娟蓉,陈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娟蓉。委托代理人魏家魁,系上诉人所在社区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芳。上诉人赵娟蓉因与被上诉人陈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元,予以退还赵娟蓉。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