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丽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号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商业街3-2号。法定代表人陈又琳。委托代理人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芬。本院受理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常熟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