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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0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唐学辉与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辉,杨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03070号原告唐学辉,男,生于1965年9月24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杨军,男,生于1984年3月30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唐学辉诉被告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学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辉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唐学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