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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伟申请执行潘国成、张怀君、代增刚、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潘国成,张怀君,代增刚,刘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姜伟,男。被执行人潘国成,男。被执行人张怀君,男。被执行人代增刚,男。被执行人刘洪军,男。申请执行人姜伟与被执行人潘国成、张怀君、代增刚、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潘国成、张怀君、代增刚、刘洪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张怀君账户存款26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姜伟,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国成等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姜伟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国成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 员代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