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朱笑璇与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刘卫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笑璇,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刘卫华,廊坊申国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18号原告:朱笑璇。委托代理人:徐志晗、张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桐柏村。法定代表人:孟国乐。被告:刘卫华。被告:廊坊申国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经八路东、纬四道南。法定代表人:孟国乐原告朱笑璇为与被告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刘卫华、廊坊申国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笑璇的委托代理人徐志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刘卫华、申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笑璇诉称:2013年6月23日,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1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3年6月23日至2013年8月22日止。按期还款不收利息,如逾期还款借款月利率为2%,从借款起始之日计算。被告刘卫华、申国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借款1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仅偿还了60万元借款,剩余50万元借款及利息一直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6月23日起暂算至2015年8月22日为26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兰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已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的利息2.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6月23日起暂算至2015年8月22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刘卫华、廊坊申国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及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诉讼资格;2.被告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诉讼资格;3.借款合同复一份,证明2013年6月23日,被告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10万元的相关约定及被告刘卫华、廊坊申国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110万元。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刘卫华、申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认证,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且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刘卫华、申国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3年6月23日至2013年8月23日止;若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按期还款,则原告不向其收取借款利息,若逾期还款则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刘卫华、申国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双方约定借款汇入被告刘卫华账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同日,原告按约将110万元汇至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指定的被告刘卫华的农行账户,被告刘卫华于2013年6月24日在借款《借款合同》上载明已收到该笔借款。嗣后,借期届满,原告向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催讨未果,各担保人亦未能履行担保义务,遂形成本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向原告借款1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期届满,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已于2013年8月底归还了本金60万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卫华、申国公司自愿为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卫华、申国公司对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君鼎红古典家具公司、刘卫华、申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笑璇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24000元;5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6月23日起暂算至2015年8月22日为26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卫华、廊坊申国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29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刘卫华、廊坊申国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廊坊开发区君鼎红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霄人民陪审员 温秀杰人民陪审员倪知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冯 思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