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起诉人万业勤与被起诉人江苏省医学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471号起诉人万业勤,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万业勤起诉江苏省医学会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万业勤请求法院撤销江苏医损害(2013)043号的鉴定;并判决该鉴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万业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万业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斌审 判 员 张健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