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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刘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刘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932号原告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桂霞,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靳晓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伟,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鲁V30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鸿翼,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月7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