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官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银旁诉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旁,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官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陈银旁,男,汉族,翁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229************。被告:李阳,男,汉族,翁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22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旁诉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银旁负担。审判长 何高兴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