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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南,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287号原告李亚南,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被告陈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杨丽红,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洁代理审判员  罗永刚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