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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李某甲。申请人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李良付,村民。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宣告翟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二申请人与翟某乙是母子关系,二申请人的父亲李某丙2015年2月16日因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翟某乙于2013年4月6日出走,经家属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翟某乙为失踪人。经查,翟某乙,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龙庄行政村李庄,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系二申请人之母。翟某乙于2013年4月6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翟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翟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通过对李良付(二申请人的祖父)、翟某甲(二申请人的外祖父)、龙天良(二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主任)、李博(二申请人的同村邻居)调查了解,均证实翟某乙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二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王皮溜镇龙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王皮溜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二申请人申请宣告翟某乙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翟某乙为失踪人;二、指定李良付为失踪人翟某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巴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