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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翟云与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云,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209号原告翟云。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发展路南段东。法定代表人张子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云与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庆云 关注公众号“”